为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管理与服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级部门相关就业文件精神,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机制,结合我校毕业生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工业大学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毕业生。
第一章 方针与原则
第一条 毕业生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诚实守信、认真履约、讲究道德、遵守法律。
第二条 学校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北京基层去建功立业。对赴西部地区就业和响应国家“三支一扶”号召到北京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将颁发荣誉证书。学校为到西部地区就业的毕业生提供签约交通补贴。
第三条 就业创业指导中心为学生充分就业创造良好环境,提供具体的就业指导、咨询与服务。
第二章 就业工作进程
第四条 所有应届毕业生均应按要求及时在北京工业大学就业服务平台进行注册,核对、修改并完善个人信息,如有错误可根据就业服务平台提示更改信息。
第五条 本科生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其生源所在地。研究生生源地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入学前未间断学业、连续攻读的,其生源地为本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有过工作经历并已在工作地落户的,其工作地为生源所在地。
第六条 学校上报就业方案、集中办理《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的截止时间为:春季毕业研究生2月底,夏季毕业生6月中旬。毕业生应根据个人签约、升学或出国的具体情况,在以上时间前到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就业及转档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毕业生离校均需通过“北京工业大学离校系统”集中办理离校手续。超过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的,须持本人相关证件到所在学院(部、所)学生工作办公室申请纸质离校转单,再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八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需提供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出具同意提前毕业的证明材料,方可取得就业资格,办理签约派遣手续。
第三章 签订协议书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是应届毕业生当年参加就业、证明身份并向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申报户口的重要材料。推荐表每年11月前由学院(部、所)学生工作办公室集中发给符合就业条件的毕业生(不含定向、委培和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推荐表每人一份,不得涂改,遗失不补。
第十条 《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重要证明,也是学校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为学生办理报到证的依据。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执一份,协议签订后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
第十一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充分了解,达成签约意向后,需凭推荐表回执或用人单位开具的书面接收函(无格式要求)先登录北京工业大学就业服务平台填报单位名称,再到学院(部、所)就业工作办公室领取协议书,填写个人和用人单位信息,学院(部、所)网上审核并盖章备案。协议书每人一套,不可涂改。
第十二条 在规定的签约时间内,毕业生根据协议书填写内容在北京工业大学就业服务平台提交信息,最后将协议书交至学校就业综合服务大厅审核、备案。协议书之外各方的要求、承诺及约定等内容,可在协议书“备注”栏中注明,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学校不再在协议书之外的任何材料上盖章。协议书三方签字盖章后,学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为维护协议书的严肃性以及各方权益,协议书签字或盖章后,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内容。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需事先征得另两方同意,由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说明,退回协议书和推荐表(均为原件)。毕业生落实新单位后,可持新单位书面接收证明,登录北京工业大学就业服务平台提交调整申请并打印《北京工业大学就业违约调整登记表》,经学院(部、所)审核同意,学校就业综合服务大厅受理,十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方能办理违约调整手续。
第十四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并办理了报到证,如无特殊情况不予调整。确因用人单位原因无法接收毕业生的,应在就业一年内,由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解约证明,退回协议书、推荐表、报到证(均为原件)和档案。毕业生落实新单位后,持新单位书面接收证明,登录北京工业大学就业服务平台提交调整申请并打印《北京工业大学就业违约调整登记表》,经学院(部、所)和学校同意,并报学校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北京市教委批准,十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方能办理改派手续。
北京生源毕业生在京属企业间改派的不必到学校办理改派手续。京外生源改派须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
第十五条 在学校集中上报就业方案前上交有效协议书的毕业生,毕业离校时到学院(部、所)领取报到证,凭报到证办理户档转迁及单位报到手续。报到证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的重要凭证,须妥善保管。报到后若不慎遗失,只能开具就业报到证明,不能补发原证。
第十六条 截止到学校集中派遣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如已领取协议书或完成签约手续,须明确告知用人单位延期情况,并与之协商,取得单位同意解除协议或协议有效期延至毕业的书面材料。
第四章 升学、出国和入伍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在未知考试结果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需明确告知单位本人已报考研究生,否则按违约处理。
第十八条 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和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毕业生,已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不得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考取或保送研究生的毕业生,登录北京工业大学就业服务平台提交升学信息后持《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或调档函及相关材料到就业综合服务大厅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申请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工业大学就业服务平台提交出国信息,户档转回生源地,并持国外院校录用函及相关材料到就业综合服务大厅登记备案。学校为其办理转档手续,不再负责就业事宜。
第二十条 考研、考博(博士后)的毕业生,录取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回生源省区就业。
中途退学的研究生凭学校退学证明,降一个学历层次回生源省区就业。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参军入伍的毕业生,可将户口、档案暂存学校。
第二十二条 毕业后,京外生源毕业生拟考研、出国的,应先办理回省二分手续,将户口、档案关系转回生源地后再办理考研和出国手续。
第五章 未就业毕业生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根据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毕业离校时仍未办理就业手续的应届北京生源毕业生,学校将于11月底前为其办理到户口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的就业手续。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到户口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办理就业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集中派遣前仍未办理完就业手续的京外生源毕业生,无就业需求的,户口和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人事部门。确实正在落实就业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出具能够解决户口档案的证明,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工业大学就业服务平台填写相关信息后可与学校签订《未就业京外统招生源毕业生户口和档案暂存协议》,暂缓办理户口、档案迁转手续。户档暂存期间只办理签约就业手续,如办理其他手续需先将户口、档案关系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再行办理。
第二十五条 毕业离校时,已提交户档暂存学校申请的京外生源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工作单位,学校可为其办理就业报到手续。京外生源毕业生留京就业截至到毕业当年12月31日,京外就业需符合国家就业政策。逾期仍未办理就业手续的毕业生,学校不再为其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六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培养方式为定向、委培的毕业生,严格按照原招生协议和合同就业。拟升学的,须持原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出具的准予报考证明,到就业综合服务大厅备案后方可报考。
第二十七条 学生离校前,对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学生,一年内经休息治疗可以病愈的(须经县级以上医院及校医院证明),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一年后仍未治愈的,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不得将毕业生退回学校。
第二十九条 对修业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和原以毕业生资格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结业生,须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并征得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列入就业方案,学校给予办理就业报到手续。结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需在用人单位接收证明和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一次性办理就业手续,不得调整改派。
第三十条 肄业生和中途退学的本科生不具有派遣资格,离校时需通过教学部门办理户口和档案迁转事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毕业生就业政策的研究、制定,以及就业重大问题的裁决。就业创业指导中心负责就业管理及问题解释。就业综合服务大厅具体负责接待学生咨询和签约办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各年度实施细则,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调整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北京工业大学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招就字【20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