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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创新创业休学认定细则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5日 16:29:00点击数: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创新创业休学认定,依据《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休学认定申请须由学生本人向创新创业学院提出,

填写北京工业大学创新创业休学认定申请表.docx

表格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一式三份,并提供所需支撑材料。由创新创业学院认定。

第四条 认定条件包括:

(一)申请人在校期间不得有违纪行为;

(二)本科生申请人在读期间不得出现试读,研究生申请人在读期间课程不得出现挂科;

(以上两条由申请人所在学院盖章证明)

(三)申请人创新创业休学须其家长签字认可,研究生还需要其导师签字认可(见申请表);

(四)申请人需提供创新创业资质证明材料(未成立公司或者未成为公司股东者不予审批):

a) 公司创办者(法人或责任人为学生本人):凭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手续(自公司成立到申请休学之日需半年以上)。

b) 公司合伙人:凭公司股权证明,休学人需持股20%(含)以上(自持股20%之日到申请休学之日需半年以上)。

第五条 申请人通过认定的,须在休学期间每半年向创新创业学院提交创业情况报告,在休学结束时提交创新创业休学总结报告,并同时提供休学期间企业年审材料、税务凭证等。

第六条 申请人在休学期间,每年须参加2项学校组织的创新创业活动(包括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北京市优秀创业团队评比等创新创业类竞赛,北京工业大学创新创业训练营等创新创业类实践活动),创新创业学院可提供创新创业指导咨询服务。

第七条 不按时提交创业情况报告、创新创业休学总结,或无故不参加学校创新创业活动的申请人,创新创业学院将向教务处、研究生院报备并终止其休学。

第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创新创业学院所有。